(資料圖)
【原標題】
株洲制定出臺辦法
對安全生產實行事前問責
株洲日報訊(全媒體記者/陳正明)3月27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株洲市安全生產事前問責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明確,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部門監管責任、黨政領導責任,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及時等后果的,將予以責任追究。
事前問責對象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領導干部。責任追究實行溯源倒查機制,從主體責任、監管責任、領導責任等環節調查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該《辦法》分別對上述三類對象問責情形進行明確。其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事前問責: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管理人員等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導致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對相關職能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敷衍塞責、執行不力的;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擅自恢復生產經營,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存在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的,等等。
該《辦法》提出,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事前問責,應當根據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規定,依法依規單獨或合并采取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書面檢查,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并實施聯合懲戒,警示、約談、通報、誡勉,政務處分,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問責方式。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