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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簽訂調解協議,能否進行撤銷?”生活中,很多到法院打官司的人都有這樣的疑問。7月6日,銀川市興慶區法院發布一起典型案例,相信可以解答大家的疑惑。
2020年11月3日,張某駕駛小型客車與騎自行車的王某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及兩車受損。這起事故經由交警部門處理,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事發后,張某墊付王某各項治療及賠償費用。2021年9月,王某與張某投保的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雙方協商同意保險公司賠償王某各項費用1.34萬元,以上費用王某同意轉賬給張某,今后雙方及保險公司再無任何糾紛,如違約將承擔訴訟風險。這起事故就此了結。
然而,簽訂協議時王某的治療尚未終結。其后,王某認為自己仍處于急需用錢就醫的窘迫困境,并且對損傷程度缺乏專業人員具有的判斷力,自己是在對損失有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簽訂調解協議。今年1月,王某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簽訂的調解協議。
按照相關規定,調解協議應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該案傷殘等級鑒定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應從此時起算,故撤銷權尚未消滅。最終,法院對該調解協議予以撤銷。
法官表示,簽訂調解協議時,王某尚未進行傷殘鑒定。因王某并非法醫從業人員,無法知曉其傷情嚴重程度,且相較于保險公司,王某在處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上也缺乏經驗,因此可以認定王某對損害賠償項目及數額缺乏判斷力。在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且經鑒定王某構成十級傷殘的情況下,王某僅殘疾賠償金一項的賠償數額即超出調解協議所確定的賠償金額數萬元。調解協議對王某、張某、保險公司的權利、義務劃分過于懸殊,嚴重損害了王某的合法權益。法院認定簽訂調解協議時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因此作出撤銷該協議的裁定。(記者 王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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